
注:
1.同种疾病的转诊自办理之日起30日内有效,可以多次就医使用。部分特殊疾病参保人需要长期在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转诊有效期可以适当延长至12个月。
2.2023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在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可先行自费,保留票据等有关资料,3年内到就诊的医院补记账。
3.除急诊抢救需要外,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